现在位置->>中国近现代史->>参考资料->>第七单元参考资料            
返回目录    关闭窗口


王安石变法

  王安石变法
  嘉祐八年(1063年),赵曙继位,称为宋英宗。这时的宋王朝,由于大官僚、大地主的兼并和剥削越来越严重,民不聊生,农业萧条,田赋收入没有保证,而政府的财政支出却成倍增加,外加每年付给辽和西夏大量银绢,国家财政出现了危机。尤其是辽、西夏不断袭扰宋境,而宋军在防守边境的战争连连失利,丧失了大片国土。宋朝的统治面临着危机。
  治平四年(1067年),宋英宗病逝,由19岁的赵顼继位,称为宋神宗。神宗赵顼从小就立志要富国,要收回被辽、西夏夺去的大片国土,以雪宋王朝的耻辱。可是,谁能辅佐年轻的神宗皇帝成就这番大业呢?依靠元老重臣吧,神宗觉得不行。这些元老重臣中的许多人,当初曾经支持过范仲淹的“庆历新政”,也干过一番事业,可如今,他们年大位高,财产多了,一个个变得暮气沉沉了。而王安石,有才能,有朝气,主张富国强兵,立志变法图强。神宗认为,王安石能帮助自己实现自己的抱负。宋神宗起用了王安石。
  王安石,宇介甫,抚州临川(今江西临川县)人,生于真宗天禧五年(1021年)冬天。他的父亲王益,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吏,由于家乡没有田园宅第,所以他在哪里做官,就把家属带到哪里,他从小随父四处迁徙,他父亲积极入世的思想和刚直不阿、嫉恶如仇的品格,对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;同时,也体察了民间疾苦。17岁那年夏天,王安石随父亲来到江宁府(今南京市),他就醒悟到,时光是永远前进不停的,人在少壮时如不立定正确方向,一辈子都会一事无成。这时,他决心一意钻研学术,并以古代的契和后稷作榜样,争取将来名垂史册。
  王安石22岁时考中进士,以后就在地方上做官。27岁那年被任命为鄞县(今浙江宁波市)知县。这年,鄞县是个大丰收年。王安石劝导农民兴修水利,疏通河道,修筑通衢,把鄞县治理得有条有理。第二年,在青黄不接的春季,他把官仓的存粮借给农民,秋收后按官定的利息偿还官府。后来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,最初就是从这里孕育的。
  嘉祐三年(1058年),王安石被调到京城任三司度支判官,执掌财政大权。自从当了京官以后,他接触的官员多了,对朝廷的症结看得更清了。大权在握,王安石产生了改革政治的想法。他向宋仁宗赵祯上了近万言的奏疏,即有名的《上仁宗皇帝言事书》,提出了变法的主张。王安石的变法主张,没有引起宋仁宗的重视。
  宋神宗赵顼是个有抱负的皇帝,有些治国的想法和王安石接近,因此他起用王安石辅佐自己实现富国强兵的抱负。
  熙宁二年(1069年)二月,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,开始变法。王安石变法的基本主张是富国强兵,民不加赋而国用足。这时,宰相曾公亮年过70,遇事模棱两可,是个滑头。宰相富粥,因循守旧,见行新法便装病求退。参知政事(副宰相)唐介、赵抃都反对变法。唐介四月死去。赵抃难以阻挠变法,暗地叫苦。当时有人讽刺说:五个执政者王、曾、富、唐、赵是生、老、病、死、苦。神宗和王安石不能依靠曾、富、唐、赵这些人变法。二月下旬,神宗特别下令设置的制定三司条例专门机构——制置三司条例司建立。神宗任命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同领其事,实际上由王安石主持制置三司条例司的工作。王安石还任用吕惠卿、曾布、章惇、苏辙等新人作为变法的助手。
  王安石和吕惠卿等人一起制订新法,颁布天下。新法的主要内容有:一、青苗法每年春天青黄不接的时候,政府以较低利息贷款或借谷物给农民,秋后偿还,使农民避免地主豪绅的高利贷盘剥。二、免役法官府的各种差役,民户不再自己服役,改为由官府雇人服役。民户按贫富等级,交纳免役钱。原来不服役的地主、官僚也要交钱。三、农田水利法政府奖励各地开垦荒地,兴修水利,发展农业生产。四、方田均税法政府重新丈量土地,按照土地的好坏、多少规定纳税的数目,官僚、地主不得例外。五、保甲法政府把农民按户组织起来,每十家为一保,五保为一大保,十大保为一都保,由地主充当保长、大保长和都保正。每家有两个以上壮丁,就要出一人为保丁,农闲时练兵习武,维持地方治安,战时编入军队打仗。
  新法实施以后,收到了显著成效。全国兴修水利1万多处,灌溉的土地达3600多万亩,人民得到了好处,国家增加了收入。在与西夏的交战中,北宋取得了开国以来的首次胜利。这就是著名的熙河大捷。大捷传来,皇宫内外一片欢腾。神宗亲自召开庆功宴会,他还将自己身上的玉带解下来赐给王安石。王安石变法进入了全盛时期。
  王安石变法,触犯了大地主、大官僚的利益,招来了守旧派的强烈反对。熙宁七年(1074年),天下大旱。守旧派把自然灾害与王安石变法联系起来,硬说是变法触怒了老天爷。国丈向经、国舅曹佾、神宗的弟弟嘉王赵頵以及高太后、曹太后,对王安石的新法群起而攻之。福建人郑侠画了一幅流民图献给宋神宗。郑侠指着图说:“流民扶老携幼,流离失所,困苦之状,皆因王安石变法造成的,只要停止变法,罢免王安石,天就一定会下雨。”高太后、曹太后流着泪说:“王安石乱了大宋天下!”神宗见了两位太后的样子,方寸全乱了,他下令免去了王安石的宰相职务,让其回家休养。
  宋神宗免了王安石的职,但他并不愿废除新法。神宗将王安石举荐的吕惠卿提升为参知政事。吕惠卿已不是过去的吕惠卿了。他看见神宗势单力薄,再也不肯为推行新法卖力了。他想的是给自己留条后路。吕惠卿怕王安石重返朝廷搞变法,他设计了阻止王安石重回朝廷的诡计。一天,吕惠卿将王安石以往给他的一封私人信件送到神宗手里。他指着信上由他加了圈的“不要告诉皇上”几个字说道:“有什么不可以告诉皇上的呢?这不是瞒上欺君么?”听了吕惠卿的话,神宗的心凉了。他决定以后再不任用王安石。最后,神宗亲自领导变法,但他抗不住保守势力的进攻,步步退让,新法名存实亡。元丰八年(1085年),神宗逝世。高太后执政后,任司马光为宰相,新法被逐条废除。王安石得知后,感慨不已,大约一月后就去世了。终年66岁。

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。治平四年(1067)正月,宋神宗赵顼即位。神宗立志革新,熙宁元年(1068)四月,召王安石入京,变法立制,富国强兵,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。
  王安石建立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--制置三司条例司,条例司撤销后,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。吕惠卿、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。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。
  限制商人
 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,主要是均输法、市易法和免行法。
  均输法
  熙宁二年七月,颁行淮、浙、江、湖六路均输法。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,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,然后按照“徙贵就贱,用近易远”的原则,“从便变易蓄买”,贮存备用,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。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,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。
  市易法
  熙宁五年三月,颁行市易法。在开封设置市易务。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,决定价格,收购滞销货物,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,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,或赊购货物。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,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。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,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。
  免行法
  熙宁六年七月,正式颁行免行法。免行法规定,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,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,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。
  发展农业生产
  调整封建国家、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,有青苗法、募役法、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。
  青苗法
  熙宁二年九月,颁布青苗法。规定以各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,其存粮遇粮价贵,即较市价降低出售,遇价贱,即较市价增贵收购。其所积现钱,每年分两期,即在需要播种和夏、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,按自愿原则,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。收成后,随夏、秋两税,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。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,不至受“兼并之家”高利贷的盘剥,使农民能够“赴时趋事”。
  募役法
 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。募役法(免役法)规定由州、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。各州、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,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。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,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,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。
  方田均税法
  熙宁五年颁行。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,检验土地肥瘠,分为五等,规定税额。丈量后,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,作为“地符”。分家析产、典卖割移,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,由官府登记,发给契书。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,隐瞒田产和人口。
  农田水利法
  熙宁二年颁布。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,兴修水利,修筑堤防圩岸,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。在王安石的倡导下,一时形成“四方争言农田水利”的热潮。北方在治理黄、漳等河的同时,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“淤田”,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。
  稳定封建秩序
  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和整顿、加强军队的措施,有将兵法、保甲法、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。
  将兵法
  作为“强兵”的措施,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,裁汰老弱,合并军营,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。自熙宁七年始,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、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。将兵法的实行,使兵知其将,将练其兵,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。
  保甲法
  熙宁三年颁行。各地农村住户,不论主户或客户,每十家(后改为五家)组成一保,五保为一大保,十大保为一都保。凡家有两丁以上的,出一人为保丁。农闲时集合保丁,进行军训;夜间轮差巡查,维持治安。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,与正规军相参为用,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,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,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,以便稳定封建秩序。
  改革教育制度
 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,整顿了各级学校,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。
  变法的影响
  王安石变法以“富国强兵”为目标,从新法实施,到守旧派废罢新法,前后将近15年时间。在此期间,每项新法在推行后,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,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,使中、上级官员、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,而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则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,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,增加了财政收入。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、上级官员、皇室、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,最终被罢废。

返回目录    关闭窗口

本课程的首页 课程内容的导航 专家论文及相关历史资料 深入讨论学习心得 向教师反馈学习中的问题 检查知识掌握的情况 用关键词检索相关内容 更多的网上相关资源